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 51 号
肇庆颖之彩包装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国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W3PLJ78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蚬二村土名“鸡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对肇庆颖之彩包装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橡胶制品生产加工,检查期间你厂有正在生产,生产废气配套有活性炭、UV光解、水喷淋等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油压机共14台,其中2台油压机无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1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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