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59号
肇庆市滔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73UNK0U
法定代表人:罗小生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区金新大道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期间你公司烘干工序正在生产,其他工序没有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件表面加工处理(喷涂、镀膜),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漆设备4套、线体机2台、镀膜机1台,现场堆放有原料、成品。经核查,你公司已投入生产,未有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未领取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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