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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31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8-08 15:37:2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1号

肇庆远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修(身份证号码:4412261992*******X,地址: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扶赖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1283MA7EN9QWXR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西头村科成粉体有限公司东南侧200米(西头村民委员会厂房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生产玻璃钢机外壳;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玻璃钢纤维布+树脂)-固化-组装-打磨-成品;经查,该公司未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依法完成环评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15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现责令: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及生产。

  二、 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你公司违反本责令要求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印发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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