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21号
高要区金渡镇智浴塑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植才智(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永固镇永良村委会红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569GM8XX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铁岗村金渡第二小学东侧993米(陈海明厂房之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废浴缸破碎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废浴缸)-分割-水洗-破碎-风干-成品(塑料粒),现场建设有2条水洗洗料机,其中2条水洗洗料机的水洗槽内有原料,现场建设有生产设备破碎机一台、洗料机两台、风干机一台、割机三台。水洗洗料机旁的生产废水流入旁边的集水池,现场未发现集水池废水外排。经查,你公司有配备水洗工序但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建设项目未依法完成环评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18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2年5月31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现责令:
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立即停止建设。
二、 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进行处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