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45号
肇庆市高要区宏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14QFM58
法定代表人:蒋传防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蚬岗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8日夜间,我局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没有生产,厂内堆放有大量废铁料,其中在原料堆放区最外侧的废铁料中夹杂有少量废铬酸酐桶、废氰化铜桶、废氰化锌桶(以上废桶经地磅称量共340公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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