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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37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8-03 10:19:4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7号


浩捷新型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4NUN97B

  法定代表人:钟福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9;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白水塘村**)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汇丰大道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大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砼结构构件制造,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配料→搅拌混凝土→浇注混凝土→脱模→切割→喷砂机/磨光机抛磨表面→雕刻→包装,已建成主要生产设备有料仓5台、水泥罐3个、搅拌机2台、输送机1台、桥切机9台。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没有生产,现场堆放有大量的原料及成品。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环评审批,于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钟福建是你公司环保验收手续办理的主要负责人,但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2022年7月11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和你公司行政部经理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4.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按本决定书责令的内容限期改正,如你公司未按照要求限期内完成上述工作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印发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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