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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43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22 17:11:2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43号

肇庆市威泰五金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17868838D

  法定代表人:林文滨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威泰五金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正在运行。经核查,你公司主要从事五金表面处理及喷涂、喷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工序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5)无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废气排放口监测平台的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30日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印发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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