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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38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20 15:20:0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8号

肇庆市盛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1RQLWOY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珠江村委会麦海清厂房即村委会办公楼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新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一体化油水分离器有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到新桥排渠。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根据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70401号〕,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浓度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11.8倍;悬浮物污染物浓度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1.08倍。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2.2022年7月13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70401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等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印发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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