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之窗 | 区长信箱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5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5-06 09:40:3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5号

江西绿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蔚和、卢亮、涂洁(肇庆市高要区日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技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公司及编制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97TT00

  法定代表人:陈蔚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1251980*******5(陈蔚和)、1304021978*******5(卢亮)、3625231987*******2(涂洁)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948号先锋软件3号研发楼东单元3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函》反映的问题,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6日对江西绿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肇庆市高要区日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技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函》;

  2.2022年2月1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肇庆市高要区日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技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你公司(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你):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整改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你)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你)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法对你公司(你)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印发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分享到:

Copyright©2016-2017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粤ICP备09164358号

粤公网安备 44128302000109号   主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承办:肇庆市高要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4412830054   网站浏览量:53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