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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10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4-25 09:09:2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10号

肇庆市祺胜得盛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57L4D8F

  法定代表人:房金水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金渡工业集聚基地二期和兴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金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肇庆市祺胜得盛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没有正在生产,现场安装建设有七条印花生产线。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打浆→印花→烘干定型→卷布→成品。经核查,你公司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的建设、生产情况;

  2.2022年3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你公司的建设、生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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