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之窗 | 区长信箱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4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32:19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4号

韦代山:

  身份证号码:4527301975*******2

  身份证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加作村*****

  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社区*******,联系方式:139277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于2022年2月12日在高要区南岸浩宏汽修厂从事收集废机油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但你未办理收集废机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2月12日、2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2年2月12日、2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2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证人询问笔录》;

  4.现场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应该按照本决定书内容尽快完成改正,我局将对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你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印发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分享到:

Copyright©2016-2017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粤ICP备09164358号

粤公网安备 44128302000109号   主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承办:肇庆市高要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4412830054   网站浏览量:53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