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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1〕249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1-05 11:54:4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1〕249号

肇庆市高要区君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51657199R

  法定代表人:吴中亚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沙田工业园(土名“石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外排。现场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根据《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121302号〕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外排废水中:pH值为3.0(超出3.0个pH单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6mg/L(超标1.82倍),总铬浓度为0.980mg/L(超标0.96倍),总铜浓度为0.79mg/L(超标0.58倍),总磷浓度为144mg/L(超标287倍),氨氮浓度为18.6mg/L(超标0.86倍),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2月13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2.《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121302号〕说明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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