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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1〕247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1-12-24 16:48:4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1〕247号

肇庆市高要区东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615494471 

  法定代表人:莫红兰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鳌头村(土名六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工作人员会同活道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肇庆市高要区东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一台4t/h燃生物质锅炉(16SL4143)有运行,配套的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有运行,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肇) 环境检测(Q)字(20201)第11090154-JD号],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6SL4143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0.1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1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工作人员会同活道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监测采样情况;

  2、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固定污染源排气采样原始记录表》说明了对你公司采样监测的有关情况;

  3、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肇) 环境检测(Q)字(20201)第11090154-JD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的相关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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