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解决我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问题,更好地解决棚改区域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城镇家庭及干部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肇庆市高要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实施后可解决广大棚户区住房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通告》明确了棚改安置房的保障对象,分别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原直管公房租户、棚户区所属镇城镇户籍的中低(含低保)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棚户区所在镇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现职的在所属镇无房或无单位宿舍居住的工作人员。
(二)《通告》规定了申请棚改安置房所需的条件。在规定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住房转让年限、人均住房面积和无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或补贴政策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棚改安置房保障对象,设置了不同的条件,更好地方便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众申请安置房。
(三)《通告》规定了本区所有棚改安置房采用公租房管理模式实行两年一签并不定期检查审核申请者的生活现状和资料,干部职工需服务所在镇,若不符合条件者则需无条件腾退安置房;并要求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四)《通告》规定了申请棚改安置房所需提交的资料。针对原直管公房的住户和非直观公房的住户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需提交的资料:原直管公房住户需持《肇庆市高要区棚改安置房租赁协议》或《高要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直管公房类)》和住户实际入住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非直管公房住户则需提供《肇庆市高要区棚改安置房租住申请表》、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工作、房产、收入和其他相关审核部门所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通告》明确了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做好棚改安置工作,并就有关分配、租住和清退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政策解读人:江栋才
2018年10月11日